陆某与朱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朱某被证实与第三人长期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陆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索赔。朱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未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请求法院调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朱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朱某存在过错。朱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过错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朱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侵害基本生存权而无效,但该过错事实可作为财产分割考量因素;三、判决朱某向陆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四、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剥夺基本生存权则无效,但过错事实仍影响财产分割。裁判兼顾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特别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不得以协议形式损害其合法权益,为家事审判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