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张某某长期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胡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胡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实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认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净身出户”条款完全有效的部分,认定该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鉴于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胡某某予以适当多分。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中关于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的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过分严苛的惩罚性约定。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下,财产分割应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