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女方,现役军人)与陈某(男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陈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军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确认协议效力阶段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蒋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陈某过错,陈某则提交财产清单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陈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60%作为对蒋某的补偿,剩余财产依法分割;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需结合公平原则及过错程度进行实质审查。在涉军婚姻中,法院更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及婚姻稳定,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尊重意思自治+实质公平”的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