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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麻某(女方)与曾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曾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抗辩协议有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及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和显失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曾某过错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曾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限制人身权利及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情形,结合涉军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违约金”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且惩罚性违约金若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则无效。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强调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规范婚前财产及身份协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