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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于某某多次对谭某某实施暴力,谭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赔偿。于某某抗辩称协议中的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金额显失公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谭某某因于某某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并承诺不再施暴,决定不再追究剩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出示了婚前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的效力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鉴于原告在庭审期间明确表示放弃剩余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效力边界,同时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适用。原告在被告履行部分义务后自愿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类似家事纠纷的柔性化解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