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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朱某被指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彭某诉请离婚、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双方育有一子,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限制条款直接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彭某提交聊天记录、照片等物证及协议原件,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朱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同意离婚但拒绝净身出户及高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辩论。法院结合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等物证,综合认定朱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同时考量协议中探视权限制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彭某与朱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三、朱某向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条款的无效性,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法院对“净身出户”条款进行公平性审查,仅支持合理范围内的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的平衡,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