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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且婚内债务由过错方独自承担。婚后赵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周某某留存录音录像证据。后因感情破裂,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赵某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赵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共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债务分担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周某某提交了婚内暴力产生的视听资料及婚前协议原件;被上诉人赵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效力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边界。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家暴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司法倾向,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处理家庭暴力及债务纠纷时,应注重证据保全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避免无效约定带来的诉讼风险。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