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曾某某过错导致离婚,博某某需放弃部分财产并限制其再婚自由,且条款显失公平。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博某某以协议无效为由起诉,主张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双方婚前签署的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原告博某某则提交了证明协议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情形的视听资料,用以佐证协议条款的非自愿性及违法性。双方对协议签署事实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条款效力。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告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