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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刘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刘某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人身自由。婚后刘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彭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刘某履行财产让渡义务。刘某抗辩称协议涉及人身限制且显失公平,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惩罚性财产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孕期这一特殊保护阶段,该协议是否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审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对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及证人证言进行审查。重点评估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法院认为,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条款无效,且孕期保护期间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违背立法精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女方孕期等特殊时期,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而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强调契约自由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及伦理底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