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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非军人)与被告赵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赵某服役原因导致分居满两年,孙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赵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因赵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淡。2023年,孙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免除违约金。赵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作为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诉权及高额违约金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分居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被告赵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强调协议旨在维护军婚稳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实质限制人身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离婚诉权,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重申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裁判平衡了契约自由与身份权保护,对涉军家事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