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韩某则坚持协议有效,拒绝变更抚养权安排。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以及子女抚养安排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谢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情形;韩某提交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收支记录,试图证明协议履行的合理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单方面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2. 双方自愿离婚;3. 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谢某无需支付额外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若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则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