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诉讼中,胡某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曾某某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胡某某承担巨额共同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债务性质的认定,双方对债务形成时间及用途存在重大分歧,且曾某某申请对胡某某名下资产进行司法鉴定以核实隐匿财产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证据。双方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第三方审计报告及子女抚养意愿调查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债务分担比例展开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胡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婚前个人财产以补偿曾某某;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曾某某承担60%,胡某某承担40%;未成年子女由曾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平衡夫妻债务承担的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