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女)与被告董某(男,现役军人)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全部财产。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被告以军婚特殊性为由抗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基本权利,即便在涉军婚姻中,涉及子女抚养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条款亦需符合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