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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郭某被指隐匿转移巨额财产,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及损害赔偿。郭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双方对财产流向存在重大争议,李某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郭某银行流水,发现其婚内大额转账至亲属账户。本案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亲属证言作为书证;郭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再审审查重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展开,双方最终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忠诚义务的约定作为情感约束参考,不直接作为财产分割依据;鉴于郭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郭某向李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其余财产按现有登记状态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离婚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忠诚约定可作为道德约束参考。同时,强调了隐匿转移财产在离婚分割中的惩罚性后果,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保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关怀。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