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吴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冯某存在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冯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冯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未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基本生活保障时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吴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过错证据;被告冯某提交家庭收入证明、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及关于条款显失公平的书面答辩意见。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条款效力及公平性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若严重损害一方基本生存权或忽视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予以调整或认定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实质公平与弱势群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