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曾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曾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麻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曾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曾某存在家暴行为。曾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鉴于曾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曾某放弃大部分共同财产,麻某获得70%财产份额,驳回麻某要求曾某完全丧失财产权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权利则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对家暴受害方的保护,避免机械适用协议导致实质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