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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探视权。婚后朱某怀孕,谢某以朱某提出离婚为由,依据协议主张财产权利及人身限制。朱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继承与析产中的公平原则及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双方婚前协议原件;被告谢某提交录音资料,主张原告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结合再审申诉背景,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探视权及孕期离婚限制条款无效;二、驳回被告依据该无效条款提出的财产分割及违约金主张;三、其余财产分割请求依法另行处理。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协议若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条款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规避法定扶养义务或侵害配偶基本权利。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