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王某婚前房产归刘某所有,且若王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王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并主张该房产债务应由刘某承担。刘某则提交录音证据,证明王某曾口头承诺接受该协议全部内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配是否有效,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当事人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展开辩论。刘某提交了双方婚前的书面协议及婚后关于协议履行的录音资料作为主要证据;王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未实际受益且协议导致其生活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刘某与王某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财产归属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撤销;三、驳回刘某关于债务由王某单独承担的诉讼请求。综上,支持原告刘某关于确认部分条款无效的诉请,驳回其他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约定,法院有权予以撤销,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