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黄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以黄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婚前协议主张黄某应放弃所有财产分割权。黄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处理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赵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明被告过错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黄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反驳协议条款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或限制人身权利的方式设定条款,此类极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