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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江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江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郭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江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江某过错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江某提交家庭开支记录反驳财产总额。法院重点审查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基本权利而无效,但该条款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约定部分有效;三、鉴于江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未尽抚养义务,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由郭某享有70%,江某享有30%,并确定未成年子女由郭某直接抚养,江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立了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实质公平之间寻求平衡的裁判规则,对处理涉过错离婚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财产分割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