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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董某被证实存在婚外情,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约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董某行为虽构成重大过错,但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实质上剥夺了董某的基本生存权,显失公平。此外,蒋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特别考量对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保护。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产生激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董某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董某对过错事实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效力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安排展开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董某存在重大过错,董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60%份额归蒋某所有;婚生女由蒋某直接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法院尊重当事人在调解中基于过错自愿作出的财产让步。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裁判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