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债务。婚后谭某某怀孕,陈某某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谭某某承担共同债务。谭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且债务系陈某某个人挥霍所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剥夺条款的效力及债务性质的认定,同时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陈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债务流向及谭某某过错行为;谭某某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反驳债务合理性。双方就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谭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补偿陈某某;双方确认涉案债务为陈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谭某某在哺乳期内的居住权及子女抚养权归谭某某,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合意。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