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董某某怀孕,沈某某以董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申请法院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有效,并要求强制执行。董某某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剥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及财产剥夺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下,协议中关于抚养权预先处分的约定是否因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董某某提交了孕期医学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抚养权放弃条款的法律性质,认为其涉及身份关系约束,不属于纯财产处分范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如抚养权)及极端财产惩罚(如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强调,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不得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净身出户”条款若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生存权,难以获得司法支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优于形式契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