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李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家暴及与他人同居行为,张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子女抚养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同居证据等书证;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并综合考量哺乳期子女抚养需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人身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判决原告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获得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法院在认定条款部分无效后,通过过错赔偿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实现实质正义,同时强化了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