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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黄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高某某主张黄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黄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黄某某过错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黄某某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反驳财产状况。双方就条款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参考;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割;未成年子女由黄某某直接抚养,高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可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同时体现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及调解优先的原则,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