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曹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曹某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王某某诉请执行协议。曹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探视权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王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曹某某与他人同居的公证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过错事实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曹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生活支出凭证,主张赔偿数额远超其承受能力,构成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需结合当事人经济状况综合判断,高额赔偿若超出合理范围且缺乏对价基础,不予支持,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