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刘某诉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刘某诉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刘某以谭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谭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直接关系子女抚养保障。争议核心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刘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谭某则抗辩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未考虑子女权益,请求确认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为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原审证据链。原告刘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谭某过错事实;被告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子女日常开销记录,反驳“净身出户”导致生活困难。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质证,重点评估条款对子女抚养及基本生存权的影响。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查期间,原告刘某经法院释法明理,认识到“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局限及可能损害子女利益的风险,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尤其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平衡,引导公众理性订立婚前财产约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