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徐某某多次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某轻微伤。2022年,张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徐某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徐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但协议中剥夺全部财产权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被告提交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及反证材料。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并依职权调取了部分社区调解记录。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净身出户”条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虽尊重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在认定家暴过错基础上,通过法定损害赔偿制度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