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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李某与第三人同居并育有一子,张某起诉离婚。李某抗辩称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条款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净身出户”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存在过错及共同财产状况;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反驳财产数额。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由原告抚养;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部分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多分原告财产;四、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财产分割条款虽有效但需遵循公平原则的裁判规则。对于涉及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