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系再婚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吴某过错导致离婚,邓某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邓某再婚自由。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一审、二审均认定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但抚养权归属以子女利益为重。邓某不服,以协议整体应无效且原判未充分保护其权益为由申请再审。邓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审查发现,协议部分条款确属无效,但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且吴某作为军人,邓某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一段其与吴某关于婚前协议签署过程的录音(视听资料),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内容显失公平。吴某质证认为录音系单方录制,且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调取了原审卷宗及子女成长环境评估报告。
判决结果
驳回邓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强调在涉军婚姻及子女抚养争议中,法院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剥夺法定权利,但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及抚养安排仍受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利与家庭稳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