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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且限制离婚自由。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乙去世前,双方就巨额涉外资产产生争议。乙的继承人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乙名下房产,甲则依据婚前协议主张全部产权。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效力,以及协议中财产约定在继承程序中的适用性。甲认为协议有效,应排除法定继承;丙认为协议部分无效,应按有效部分及法定继承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甲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甲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资产权属证明及乙生前通信记录,主张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丙提交乙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协议中关于特定不动产归原告所有的财产约定有效,该部分财产不作为遗产处理;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剩余遗产由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合法财产约定的效力。在涉外婚姻及继承交叉案件中,法院严格区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维护公序良俗,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