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沈某某以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徐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概念,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过度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该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完成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司法实践强调,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基本生存权利为代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