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陆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江某某诉请离婚并依约分割财产。审理期间查明江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名下房产登记在陆某某名下,涉及继承权潜在争议。江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独占房产及存款;陆某某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未考虑江某某哺乳期抚养需求,请求依法均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经调解未果后转入书面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陆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排除一方基本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依法分割,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及被告存在过错,原告分得房产70%份额及大部分存款,被告分得30%份额;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