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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周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周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彭某发现后诉请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周某应放弃全部财产分割权,并要求依法分割剩余财产及确定子女抚养权。周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周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周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双方经历诉前调解未果,进入正式庭审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就条款效力及财产范围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三、鉴于被告周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周某少分或不分,支持原告彭某关于财产倾斜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惩罚隐匿财产行为的规定,在财产分割上予以倾斜。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