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曹某某被证实存在婚外情,沈某某遂起诉离婚,依据协议主张曹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要求由其单独抚养双方未成年子女。曹某某认可婚外情事实,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被告婚外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主要证据;被告曹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照顾子女的视频资料,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及原告主张的“净身出户”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抚养权约定无效,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亦不支持。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以及司法对过度惩罚性婚前协议的审慎态度,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