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彭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彭某依据协议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于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离婚及财产让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限制离婚及剥夺财产权条款的效力,以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物证展开质证。法院在立案后、开庭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并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于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原告彭某,作为对彭某孕期及哺乳期身心付出的补偿,彭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三、双方确认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离婚)及显失公平(如剥夺基本财产权)的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倡导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