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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陆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陆某某名下房产归博某某所有,且若陆某某出现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需向博某某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净身出户条款。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博某某主张陆某某存在出轨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中关于房产转移及过错赔偿条款有效,并判令陆某某履行义务。陆某某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陆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处分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博某某所有的条款有效,被告陆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二、驳回原告博某某关于“净身出户”及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极端惩罚性条款(如净身出户)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人身权利保护,避免以财产协议变相限制婚姻自由。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