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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马某某以李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李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李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严重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被告与他人亲密照片作为证据;被告提交家庭支出凭证及子女抚养意愿说明,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背景、条款合理性及对子女权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原告要求李某某“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但鉴于被告存在过错,酌情少分1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若严重失衡或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可依公平原则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需兼顾法律效力与实质公平,不得以财产惩罚替代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