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中方)与高某某(外籍)登记结婚,婚后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高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江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净身出户”条款在过错损害赔偿中的效力认定。江某某提交协议原件、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高某某存在法定过错,应依约承担全部财产不利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因涉及协议效力实质争议,转入审判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双方围绕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展开辩论。江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高某某存在过错及财产状况;高某某抗辩称该条款剥夺基本生存权,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尊重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可能影响基本生存,通常不被支持。裁判启示在于,过错损害赔偿应结合过错程度、财产状况及公平原则综合判定,而非简单适用极端惩罚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