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吴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吴某在谢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适用该条款。吴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谢某提交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及孕期诊断证明,主张吴某构成重大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在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情形下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谢某提交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吴某过错,吴某提交财产清单抗辩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结合《民法典》关于过错损害赔偿及孕期保护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鉴于吴某在谢某孕期存在重大过错,吴某同意向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剩余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过度限制财产权而无效,但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仍受法律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特别强调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纠纷,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