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中国籍)与韩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曾某某主张该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无效,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韩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违约金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曾某某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协议签署过程录像及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及认知偏差;韩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已部分履行。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曾某某与韩某某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但其中约定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四、驳回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对涉外婚姻中财产与人身关系混合约定的效力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强调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