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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徐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职业选择自由。婚后因文化差异及经济纠纷,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张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关于职业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及支付赔偿。被告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全面有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约定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协议条款显失公平;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录音,主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被告职业选择自由的条款无效;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的约定,在扣除显失公平部分后,对剩余部分予以确认;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部分财产补偿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条款合法性,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侵害一方基本权利,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