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男方婚前债务由女方承担。婚后沈某怀孕,谢某以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沈某抗辩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主张债务为谢某个人债务。谢某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沈某承担共同债务并支付违约金。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争议激烈,沈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谢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合法有效且债务为共同债务。沈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证人证言及谢某个人消费凭证,抗辩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债务属谢某个人债务。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进行充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形成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沈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孕期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驳回谢某要求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三、谢某婚前所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沈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厘清了婚前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保护了处于特殊生理期女性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