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于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中国籍)与被告于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曹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确认其独占抚养权。于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与子女抚养权预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家庭财产凭证;被告于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并提交其收入证明以反驳“净身出户”的合理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强调子女抚养权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需合法合理,人身关系及子女权益不可通过契约预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