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董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遂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董某某履行财产返还及放弃抚养权义务。董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财产惩罚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财产行为对协议整体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曹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董某某银行流水异常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董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董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条款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指出,一方隐匿财产虽构成过错,但不能直接依据无效条款剥夺其财产权或抚养权,法院应依法分割财产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利不可处分性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