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张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何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归其所有。张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极端惩罚性条款在存在财产隐匿情节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张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张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张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财产流向及过错程度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该特定条款无效;二、鉴于张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某某少分或不分;三、驳回何某某要求张某某完全丧失所有财产权益的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可认定为无效或予以调整,但可通过财产分割比例倾斜来惩戒过错方及隐匿财产行为,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