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某诉焦某某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陆某某诉焦某某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非军人)与被告焦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焦某某名下房产归陆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焦某某不得提出离婚,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因性格不合,焦某某提出离婚,陆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本案涉军人婚姻特殊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沟通记录。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被告焦某某名下房产虽约定归原告,但因条款部分无效且涉及军人特殊保护,该房产仍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适当经济补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财产分割时需平衡协议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涉军婚姻家事审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