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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冯某婚前房产归孙某所有,且冯某需承担孙某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孙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债务承担条款。冯某抗辩称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债务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孙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债务真实性。被告冯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二、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三、驳回原告孙某要求冯某承担其婚前个人债务的诉讼请求。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债务承担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法院不予保护,体现了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维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