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焦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刘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要求按约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刘某某提交协议签署过程录像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自愿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的合法性,结合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认定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三、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四、驳回刘某某依据该协议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予以撤销,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及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