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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李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现役军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李某名下房产归吴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李某因服役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吴某需无条件放弃房产并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失费”,且限制吴某婚后不得干涉李某军事行动。婚后李某在执行任务中重伤致残,李某家属依据协议主张吴某违约,要求返还房产并索赔。吴某认为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诉请确认该附加条款无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边界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被告李某方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李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及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作为主要书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吴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及相关法律咨询意见,主张条款违法。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李某因服役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吴某需无条件放弃房产并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失费”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该房产归原告吴某所有;三、驳回被告李某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违背公序良俗为条件,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不能通过协议转嫁法定义务或设置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基本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伦理基础。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